信心,使罪人聯於基督完全的工作,現今在神面前蒙悅納,並得著永遠的生命,作為因信而得的福分。反之,人的行為,無論對信徒或非信徒而言,都不能使其罪得赦免,或得著永遠的福分。神是萬有的主宰,要揀選誰就揀選誰,且能維持其選民的信心,使他們度過險惡的今世,最終得著榮耀。
這些真理是在宗教改革時期1確立的,其穩固的根基就是《聖經》。當時人們認為,好的行為證明人有活的信心,也是信心真實的果子。然而,這些真理沒有涉及進一步的問題——對已蒙稱義的人來說,行為好壞對其未來2究竟有何影響?這就是本書3要探索的問題。我們將仔細審視聖經中論及此事的經文;這乃是惟一可靠的路徑。以下先提出兩點:
一、 聖經斷言,所有的信徒都要在基督的審判台前交帳:羅馬書十四章十至十二節,哥林多後書五章九至十節,希伯來書十章三十節。
二、 聖經斷言,基督審判信徒的原則,乃是照著行為。換句話說,神會考量他們行為的本質和其善惡的程度:馬太福音十六章二十四至二十七節,啟示錄二章二十三節、二十二章十二節。
這樣說來,新約聖經豈不是說信徒既能行善又能行惡嗎?這豈不預示著有些人會在審判的日子背負懶惰的罪名,或被判為缺乏善工嗎?這樣的審查,會帶進怎樣的結果?
對聖徒來說,有什麼問題比這更重要呢?
對我們這些有道德責任卻又干犯了神律法的人來說,基督的功績滿足了神律法對我們的要求。這功績把基督徒從永遠的死亡中釋放出來,將永遠的生命賜給我們。然而,需要慎思的問題是:我們的救主和祂的使徒難道沒有說,信祂的僕人要向基督交帳嗎?無論主僕人的所作所為是褻瀆了他們公認的奴僕職分,還是順服了主的要求,在那日不都要擺在祂的面前嗎?
在筆者看來,基督徒普遍的信仰乃是:借著基督的工作,他們能擁有並享受在神裡的安息。但這忽略了一個教訓,即未來國度的安息乃是信徒今日努力的獎賞。要知道,只有國度的信仰才能產生配得上國度的行為。
在大衛被拒期間,其勇士的英勇事蹟決定了他們日後在大衛國度裡的地位。神賜給我們大衛勇士的歷史,乃是要將其作為原則應用在我們身上。這段歷史在聖經中記載了兩次,可見這在聖靈看來是何等重要(撒下二十三,代上十一)。
我們並不期待有一天這國度的真理會廣受歡迎。這真理沒有可炫耀的名,也不諂媚人。其惟一的依據,就是神的話。這真理還必須對抗依附在人身上殘餘的罪性,連聖徒也不例外。此外,這真理雖然是聖經中古老的記載,對眾人卻是新奇而陌生的。隨著世界的影響悄然滲入,當今的基督教極其鬆懈、麻木。今日的基督徒豈不是只喜歡聽人講說神的憐憫和他們因信主而享有的特權嗎?然而,我們也必須講說公正的神對那些享特權者有何要求。
本書所提出國度的教訓乃是基於所引的經文,但能夠證實該教訓的經文不止這些。比如說,本書4沒有專門論及彼得後書,但該卷書卻把這國度的教訓說得很詳盡。神的宣言是,“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申十九15)。本書所列舉的經文遠遠超過兩三個人的見證,而且讀者很容易就能找到其他類似的經文。若有人質疑這些觀點,就必須證明這些經文不包含我們所說的教訓。如果這些經文確實教導信徒將按行為受賞罰,其他的教義或與這些經文看似不合且難以解釋的經節,就不足以成為反對的依據。聖靈有沒有在任何地方教導說,信徒會因惡行而招致虧損呢?祂曾否斷言,國度的獎賞是要按照信徒的行為來頒賜呢?若有,那就足矣。即使有異議,此教訓也已得著證實。
為了避免誤解,眾人都該清楚:行善得賞的教訓只適用於已蒙神稱義者。如此,這一真理就得蒙保守,不至於被不虔之人誤用為稱義的方法。其實,按行為賞罰的教訓也確實影響到惡人。他們每一次的過犯都加增其身上的咒詛。但本書不探討此問題。
郭維德
一八五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於諾維奇(Norwich)
1 譯註:指基督教在16世紀至17世紀的改革運動。
2 譯註:原文直譯為“未來的地位”或“未來的處境”。
3 譯註:第一版(1853)只有一至八章,第二版(1867)加上了九至十七章。
4 譯註:指本書的第一版,即只涵括一至八章。